劍道比賽規則

日本劍道連盟由一九九七年三月廿六日實行

第一部份: 試合(Shiai,比賽)

第一章: 一般規則

比賽場地(Shiai-jo)要求

比賽場地應為木板地

比賽場地應為介於9m x 11m(包括地線的闊度)的正方形或長方形

一個交叉劃在場中央,兩條開始線(Kaishi-sen)劃在交叉的兩面,與交叉距離相等

比賽場邊以外應有1.5m闊的空間

地線應是5m-10cm闊和白色的

 

竹劍(Shinai)要求

比賽的竹劍只可是由竹或經全日本劍道連盟批准的纖維造成。

其次要注意的是:

劍內不可藏有先革(Sakigawa)和契(Chigiri,連接4片竹的鐵片)以外的東西

尺碼(見下圖):
鍔(Tsuba)要是圓形的,其直徑不可超過 9cm


劍道裝備(Kendo-gu)要求

劍道裝備應包括面 (Men)、小手 (Kote)、胴 (Do) 及垂 (Tare)


劍道服裝要求

劍道服裝應包括稽古着(Keiko-gi)及袴(Hakama)

姓名標籤應放在垂(Tare)的外面

比賽者應有胴繩的交叉點上戴上一條長 70cm 闊 5cm 的紅或白色目印(Mejirushi)

 

第二章: 比賽規則

比賽(Shiai)時間

一場常規的比賽應是 5 分鐘或 3 分鐘。主裁判(Sushin)宣告有效得分(Yuko-datotsu)及暫停比賽的時候將暫停計時。


如何裁定勝負

比賽多是3分比賽(Sanbon-shobu),但有時由於時間關係,也可能是1分比賽(Ippon-shobu)

在3分比賽中,誰先取得2分為之勝出;另外,若一方先得一分,其後對手並未能得分,得一分者將勝出

如在法定時間內相方未能分出勝負,在加時比賽中誰先得分便是勝出。如沒有加時,勝負將由裁判決定(Hantei)、抽籤(Chusen)、或是宣佈平手(Hikiwake)

 

團體比賽

那一隊的勝出者較多便是勝方,如勝出者數目相同,得分多的一方將勝出。如得分也相同,雙方將各派出一代表來決勝負。

如比賽是勝ち抜き(Kachinuki)方式時,相方對打的時候,勝出的一位可繼續打下一場比賽,直至其中一隊可先把對方所有對手擊敗,將為勝方。

 

開始、終止及暫停比賽

主裁判應宣佈開始、暫停、繼續及停止比賽。

任何裁判均可宣告暫停比賽,之後又主裁判由宣告繼續。

如在比賽者因意外等原則不能繼續比賽,比賽者可舉手示意裁判,講出原因,要求暫停。

 

暫停 (Yame)

當裁判叫暫停時,比賽者應返回起點線,等待裁判指示。

 

語義(Gogi)

這是裁判暫停比賽用來商議如何判決的時候的用語,比賽者需返回場邊的兩端蹲踞(Sonkyo)。

 

分開(Wakare)

這是裁判在比賽者摟作一團時叫他們分開的用語。比賽者應立即分開,作中段架式。

 

有效打突(Yuko-datotsu)

在有氣合(kiai)的情況下準確地用竹劍打擊的部位(Datotsu-bu)擊中得分部,擊中後有殘心(zanshin)為之有效打突(Yuko-datotsu)。

竹劍用來打擊的部位是物打(monouchi)的刀鋒,物打大約是由劍尖(kensen)至中結(nakyuki)那部份。

有效打擊點有面(men)[左面太陽穴至右面太陽穴的位置],小手(kote)[手套的前段],胴(do)[左右兩面,不包括心口位置]及突刺(tsuki)[喉嚨部位]。

如攻擊時,對手保持中段狀態,那攻擊並不算有效。

對手在中段狀態時,打到對方的左手並不算有效打突。

當比賽者打出有效打突時,裁判會叫:men/kote/do/tsuki,這時比賽者應返回場中央作中段架式待裁判宣佈得分及繼續比賽。

 

第三章: 禁止行為

  1. 比賽者不可服食違禁藥物

  2. 參賽者不得侮辱裁判或對手

  3. 使用定明以外之用具

  4. 如比賽者違反了 1、2 或 3,對手將立即勝出,比賽者的得分將等於零

  5. 比賽時走出場外

  6. 比賽時跌了竹劍

  7. 在沒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暫停比賽

  8. 蓄意打對手的腳

  9. 蓄意 / 不公平地把對手趕出場外

  10. 把手放在或捉住對方的手臂

  11. 用手捉著對方或自己的劍鋒

  12. 用手臂夾著對方的劍

  13. 蓄意打對方的膊頭位置

  14. 跌低後裝摸作樣

  15. 蓄意浪費比賽時間

  16. 作出不公平之攻擊

  17. 如比賽者違反了4 - 15,一般會被減分

  18. 違反其他在不同比賽時特別定明的規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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